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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請益] 奇美、群創換股合併需要繳稅嗎?????


問題


請問奇美和群創合併的話,如果持有奇美股票一直到轉換成群創股票,請問那時候需要繳稅嗎???謝謝


最佳解答


持有奇美股票一直到轉換成群創股票,請問那時候需要繳稅嗎? 答:因合併轉換而取得的股票,不用繳稅。 2009-11-18 09:43:13 補充: http://tw.myblog.yahoo.com/jw!v1LmXVGRERsRPM6Vtp_jrIkcyYs-/article?mid=951 2008/01/30 分析》修法才能真正解套 /經濟日報 對投資人來說,不管是「出資額」或是「投資成本」,算出的股利所得都只有一個; 但就稅法精神而言,不是出資額,就會被當成投資成本,當投資成本大於出資額時,即屬投資損失。但是目前投資所得並不課稅(依現行所得稅法,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投資損失也不能扣除,財政部以行政命令為投資人解套降稅的作法是否站得住腳,仍有疑慮,修法才是正確的解決之道。 2009-11-18 09:43:37 補充: http://tw.group.knowledge.yahoo.com/acc-acc/article/view?aid=2551 2008-10-16 13:09:38 發表 財政部並說明,考量本解釋令乃屬課稅見解之重大變更,以及企業合併決策及進行過程需經一段時間歷程,爰予適度提供緩衝期間,明定合併基準日在98年1月1日後之合併案件始適用之。 2009-11-18 09:46:37 補充: http://www.yi123.com.tw/forum_49559.html 《資誠專論》合併對價對商譽及股東稅負議題 2009/07/28 工商時報 換股合併,合併對價則以消滅公司股東因合併所取得存續公司之股票公平市價為依據。然而,如何決定存續公司之股票公平市價則相對複雜,究竟應以合併決議日或是應以合併基準日為準,實務上恐有因會計與稅務處理原則之不同而產生不同之見解。


其他答案


併購由消滅公司股東繳稅財政部昨天發布重大解釋令,合併消滅公司所取得的存續或新設公司股份的價值,超過其全體股東的出資額,其股東所獲分配該超過部分的金額,視為股利所得,課稅。從今年1月1日開始適用。亦即,以股換股的合併案,改由對消滅公司的股東課稅。財政部昨天的解釋令是針對採「以股換股」的合併案,財政部賦稅署舉例,假設,消滅公司全體股東的出資額為60億元,合併之後,取得存續或新設公司股份的價值為100億元,差額40億元,視為股東的股利所得,由股東依持股比例繳稅。股利所得包含消滅公司合併前保留盈餘、合併淨資產之增值及合併商譽價值在內。參考資料:http://www.horwath.com.tw/tax-news/20081027/A-3-22.pdf您好!我是大誠保經的小幕針對您的問題跟持有一般的股票一樣如果您持有到除權息日後在您每股的現金股利上的確是需要併入年所得的!希望能幫到您的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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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1115000010KK0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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